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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房管局坚决遏制违规出租出借行为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24-03-14 16:27

为进一步规范宝山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坚决遏制违规出租、出借行为。近日,宝山区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琳带队前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小区开展实地抽查,向居委、物业企业了解实际违规出租(出借)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仔细检查小区内政策宣传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区保障中心联合物业科召集5个街镇属地城管、社建办、27个社区居委、物业企业召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整治工作的推进会。要求属地政府严把公益性用房出租关,严禁为“二房东”提供经营场所。物业企业在社区居委指导下加强日常巡查,完善小区停车前端管理,一经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劝阻并上报社区居委。同时,通过横幅、宣传栏、电子屏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下一步,宝山区房管局将把27个小区物业企业前端管理职责新增至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中,定期开展考核,并在今后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小区物业企业选(续)聘工作中,把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内容纳入物业企业招投标条件中。

针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租情况,区保障中心与市场科向中介企业群里发出工作提示,并附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清单,让中介企业知晓不得代理项目范围及违规代理的严重性。同时,联合区城管执法局对小区周边5公里范围中介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告知严禁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

后续区房管局将继续做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使用管理工作,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联合属地城管、社区居委、物业企业,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周边中介机构的巡查力度,及时治理违规行为,确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合规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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